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该规定有三层含义: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是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一般要求。 (2)合议庭对上诉案件,可以有条件地不开庭审理,即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经过开庭审理,即作出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处理决定。 (3)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开庭审理。司法实践中,常遇到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当事人亦同时提出上诉的情况,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不能仅审理抗诉理由或者上诉理由,在审理方式上则应开庭审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因此,对上诉、抗诉同时提起的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