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人逃跑应负什么责任?

2024-11-25 0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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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承担刑事责任,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体怎么判得法院决定。医疗费用应该由肇事司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

驾车将他人撞伤.不去查看伤者情况进行施救,却一心只想着逃离现场,逃避责任,这样的行为不但受到社会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皖某号变型拖拉机,沿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三里河路交叉口处,碰撞付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致付某受伤。事

故发生后,有现场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罗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当日14时3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7月5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12月4日,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付某左下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付某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获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罗某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付某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撞人重伤不管只顾逃逸 男子交通肇事获刑罚

回答2:

  驾车撞人后逃跑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刑法》规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答3:

1. 要赔偿医疗费.
2, 若母亲达到重伤以上的, 其涉嫌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答4:

机动车肇事逃逸肯定是被抓,承担刑事责任的,医药费也是要他拿的

回答5:

逃逸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医药费按事故认定书责任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