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地点:环境影响评价处
二、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环保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河南省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及环境管理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文件、支撑性文件等相关资料齐全。
三、办理材料
1、建设单位正式申请文件(电子版1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电子版1份);
3、公众参与过程中公开环评文件全文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公开公众参与情况说明(过程及结果)的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相关规定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1、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2、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3、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评价结论。
第八条 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扩展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
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
最直接的办法是去环保局窗口问一下。在这里得到的答案比较笼统,还有各地的要求和程序可能不一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保局窗口)
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符合产业政策和能源、资源利用政策,清洁生产;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布局合理;
3、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环境功能要求;
4、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控制要求;
5、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环境影响评价表明环境保护措施可行,符合环保要求。
申请材料:
一、初步审查阶段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一份);
2.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A4纸一份);
3.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A4纸一份);
4.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准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规划相符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企业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代理人的授权书(原件一份);
注:以上提供的所有材料(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件除外)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无公章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阶段
1、登记表(一式三份);
2、公众或有关单位参与意见(一式一份,可选);
注: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预审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出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审批意见(一式一份)
许可程序1、申报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参照公示明白纸中标准样本填写),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合格,出具申报材料接收凭证。
2、现场勘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现场勘查。
3、办理意见告知:根据申报材料内容及现场勘查结果,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对具备审批基本条件的,出具办理意见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环评文件类别(环境影响登记表),不符合审批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理由。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申办人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附件,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出具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材料。
5、审批: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法定程序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做出审批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发放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许可期限:审批登记表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15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