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2月23日电(记者高路)《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各地出现一些企业在新法施行前强令员工重签合同的动向。劳动保障部门23日发布提醒指出,重签合同并非贯彻新法所必须,企业以“迎接新法”为由未征得员工同意就强令重签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期掌握的情况表明,随着《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之日的临近,一些企业纷纷急着让员工“根据新法规定重签劳动合同”。在一家制造厂工作的周某反映,公司近日通知员工称“决定根据新法精神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员工必须在一周内完成重签”,实际上,员工们和公司的合同并未到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指出,重签合同并非贯彻《劳动合同法》所必须。《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企业完全没有必要强令重签。
这位负责人分析,有迹象表明,一些企业强令员工“根据新法重签合同”,可能是出于把员工工龄“清零”、转换用工主体以提前应对新法等目的,很可能侵害劳动者权益。当前正处于新法实施的“临界期”,有关部门将对企业的违法操作予以高度关注。
他指出,劳资双方即便重签合同,也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如果企业出于与新法实施衔接的考虑,根据新法规定增加必备条款,取消新法禁止的约定条款等,在双方协商一致、确保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重签未尝不可,但绝不能强令。
专家提醒说,员工在面对企业“重签合同”要求时,应留意合同文本注意维权。对于企业恶意变更用工主体、降低薪酬,甚至以解除合同相威胁强令重签的做法,员工有权拒绝,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签!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赶在2008年1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无非是为了规避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个人意见)。
其他方面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隐含当是无规定的,依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
综上,个人认为应签,你不签,肯定是会和公司闹僵的,个人认为不值。法律风险不是这么规避的。
瞧瞧人家华为那样的大手笔!那才叫规避。
公司这样做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40条第1项2项规定内容的,续仃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关于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何时起算,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算,也就是,今年底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其次数不计入连续两次订立之内,必须等到本次劳动合同期满,下次订立时才开始记作第一次.
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履行的是旧合同法。
之后的履行新出台的合同法。
法条基本上不会有冲突,只有更完善。
08年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很有益。
现在像你们公司这样的多的是了,都是赶在07年末签合同,好避开新劳动法
你要是不签。那行。直接走人。签的话。那你就享受不到新劳动法的权益。楼主。你自己决定吧
现实是残酷的。生活是无奈的。
唉。。。。。。
你就签吧,没看多少大学生在找工作,如果单位不错,工资不错就赶快签,真心话!!这念头有工作总比没工作好。
而且单位也有难处,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