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省略的要素是文种。公文标题都不可缺少文种。
完整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及文种,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么文种发文。如:《XX市人民政府(发文机关)关于切实做好以秋补夏工作(事由)的通知(文种)》。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有省略标题中的一个或两个要素。比如:皖发„1992‟2号《关于认真做好撤区并乡工作的通知》(省略了发文机关这一要素),《国务院公告》(省略了事由)。
根据最新的规定,正式行文,标题中的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发文事由、文种都不能省略。非正式的行文、内部行文可以省略前两个要素,文种一般不能省略。
公文,全称公务文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
主要特点:
第一、公文的制作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二、公文具有特定效力,用于处理公务;公文具有行政机关赋予的特定的效能和影响力。
第三、公文具有规范的结构和格式,各种类型的公文都有明确规定的格式,而不是像私人文件那样主要靠各种“约定俗成”的格式。
公文区别于其它文章的主要特点是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于规范各式的文件。
是文种。最简单的标题就只有文种,如“命令”。
事由和文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