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贵超市什么什么性质的!!
XX市社区慈善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慈善超市的管理,提高社会捐助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慈善超市是指以解决本社区内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为目的,以有针对性的募集和发放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救助机构,它是社会捐助和慈善事业结合的重要载体,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在基层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社区慈善超市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社区内困难群体,包括城乡低保户、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
第四条 社区慈善超市的建设
1、各县(区)民政局要对本地社区慈善超市的建设作出科学规划,大力倡导,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2、原则上各个社区都要建立慈善超市,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慈善超市连锁店。社区慈善超市运作机制、管理模式可以形式多样、因地制宜。
3、各地社区慈善超市的建设,必须具备“五个一”标准:即有民政局统一制作的牌匾标识、有统一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统一的发放记录台账、有接收捐赠和救助情况公示栏、有统一的接收慈善捐赠箱。
4、慈善超市建成后,市、县(区)民政局、慈善总会应予以一定补贴,并帮助协调捐助款物等事项。
5、条件成熟的社区慈善超市应到所在县(区)民政局备案,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社区慈善超市的款物接收
1、慈善超市对所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2、接收捐赠的物品中,食品类必须有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地址、有效期不少于3个月;衣服类须九成新以上;日用品、家电等能正常使用。
3、接收捐赠物品时,工作人员要两人以上当场清点,向捐赠者开具捐赠凭证,建立接收捐赠台账,确保捐赠帐、款(物)准确无误。
4、接收捐赠的物品,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分类、储存,并标注价格。
第六条 慈善物品的发放和领取
1、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困难群众发放“救助卡”(爱心卡)等。困难群众凭卡及相关证件到社区慈善超市领取日常生活物资,并在“救助卡”(爱心卡)上予以记录。
2、老弱病残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经本人同意后可由人代领,也可由工作人员为其送货上门。
3、社区慈善超市物品一般分为救助价和爱心价。救助价,以低偿出售或无偿供应给困难群众;爱心价,面向社区居民,按市场价出售商品,所得利润全部用于慈善超市运作。
4、对部分物品可实行限期、限量供应。
5、“救助卡”应设有使用限制,一般半年审核一次,困难家庭如生活水平提高而退出救助后,应及时收回“救助卡”。
6、领取物品时必须服从慈善超市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社区慈善超市物资的保管
1、社区慈善超市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点验库存物品,物品分类放置,确保物品安全。
2、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制度,配备消防、消毒以及应急器材,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 社区慈善超市的内部管理
1、慈善超市工作人员可采取社区工作人员兼职或由社区志愿者做义工等方式解决。
2、社区慈善超市要向社会公布地址、服务电话,定期张榜公布捐赠物品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慈善超市物品要摆放有序,明码标价。
4、慈善超市物品发放由专人负责登记、结帐,并定期向县(区)民政局报送救助活动及救助物品发放情况。对社区慈善超市救助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示。
第九条 社区慈善超市的监督
1、社区慈善超市要定期审核款物帐目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发放以及对过期物品的处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以及捐赠者的查询。
2、社区慈善超市不得私自变相改变捐赠物品的性质、用途,救助卡不得私分、挪用,不得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发生违规问题,要对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县(区)民政局、慈善总会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社区慈善超市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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