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注意: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且在12个月内跨年的,还应调整前一年度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的,折旧如何处理,各地口径不一,在公开渠道上未查询到陕西的规定,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12月前、12个月后)
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针对此项规定明确以下问题:
(1)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暂估价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
(2)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数,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做相应调整。
(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能。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注意: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且在12个月内跨年的,还应调整前一年度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的,折旧如何处理,各地口径不一,在公开渠道上未查询到陕西的规定,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12月前、12个月后)
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针对此项规定明确以下问题:
(1)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暂估价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
(2)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数,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做相应调整。
(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可以补提,但是补提的折旧不能计入补提年度的成本费用额,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其所属年度的成本费用。
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累计折旧
同时做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当然可以 如果你使用是 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这个就很合理的。
1、按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有一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折旧方法一般为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国家对部分产业允许加速折旧。在开始多提,以后少提,总额不能超标。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原值的95%内可以在固定年限内提取完毕。
2、税法还规定,当年发生的费用,在以后年度不允许补计,以后年度取得发票也只能计入费用发生年度。
依据以上政策,个人认为,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应按如下几种方法选择处理。
1、对以前年度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或增加亏损(最符合政策的方法)。
2、计算出以前年度按税法允许累计比会计计提多提折旧额,在当年进行补提,如果当年补提对补提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可以在以后折旧年限中平均分摊,但应以不造成分摊年度出现亏损为限(会造成亏损弥补期限问题)。最好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