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当判决生效后,担保解除的法律依据!

2024-12-16 18: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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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者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时,可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
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是为了保障被保全人的财产安全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目的在于避免申请人肆意申请保全,损害被担保人的财产利益,如因保全行为造成被保全人经济损失,被保全人可要求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如申请人胜诉可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解除查封;如申请人败诉,在赔偿因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后,可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申请人也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同时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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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当判决生效后,申请保全人败诉的,被保全人可以凭法院的判决,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是申请保全人胜诉的,则法院可以继续保全,不得解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回答3:

提供担保是为了避免财产保全错误,而如果判决生效,自然就解决了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疑虑,到时直接申请退还保证金或因为办理财产保全而提供的必要的物的担保的查封之解除的申请,具体可以向经办诉讼的法庭申请。

回答4:

财产保全书上写的清楚!

回答5:

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担保房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