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合法有效车票坐车,发生伤害事故,车站赔偿责任见下面规定: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
第五节 事故赔偿、索赔时效及纠纷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请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九条 如旅客身体损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承责范围同时又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承保范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同时支付赔偿金和保险金。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此案原告负举证责任,即要证明的确因车站原因造成摔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