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目前各国的规定不一,有的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是有了规定而不施行。我国的规定是承运人必须有一艘产权属它的自有船,并经我国当局批准已将此船投入挂靠我国至少一个港口的班轮运输,这样的承运人,虽然货箱不装在自己所经营的船上,但它仍有权签发(有船)承运人的提单。不具备上述条件下的无船承运人只能签发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在这样的前提下,一个联盟内或联盟外的集装箱船经营人更可签发,除非它的船全部是租来的。所以有这种差别就是将船舶作为一项较难以转移的财产以防止不法者诈骗与逃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护托运人应得的权利,所以有船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身价不一。可是在我国,有船与无船承运人在提单的格式上难以区分或不能区分,托运人只有到政府有关机构查询才能得知哪家签发的提单是属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如果签发提单的单位什么也不是,那就更可疑了,因为合法的无船承运人至少还向政府部门缴纳了一定的保证金。
无船承运人没有船或没有船的经营权却接受了承运托运人A的货物而成为无船承运人,它又将此货物托有船的承运人B承运,它又成了托运人。因此它是A的承运人,对A应付承运人的义务。它又是B的托运人,对B它应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因此它也是承运人的一种,它课前法作为承运人的货物文件,但它签发的提单应属无船承运人的提单。不少人士可能认为无船承运人是典型的中间剥削者,似乎不应该存在与航运界。但它也有其特长而有利于航运界,例如它可能将小批量的货物集中起来托运而被承运人所接受或取得较低廉的运价。它熟悉航运市场、船期、运价及航运法规,而其他托运人可能无法一时熟悉航运市场而不知谁能承运它的货物。
无船承运人缩写是NVOCC(NON VESSEL OPERATER COMMON CARRIER):他们自已没有船,但是可以出具提单,且提单具有和一般有船承运人(也就是船公司)的提单相同的法律效力. 现在的NVOCC都被和一般的传统的货运代理公司混在一块了,一般人认为NVOCC也是货代,应为他也没有船,也是接了客人的货,然后再找船公司去运.
有船营运公共承运人(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VOCC),也称船舶承运人或远洋公共承运人(Ocean Common Carrier,OCC)。班轮公司(Shipping Lines)就是VOCC,通常也是多式联运中的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其掌握运输工具并参与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通常拥有大量集装箱,以利于集装箱的周转、调拨、管理以及集装箱与车船机的衔接。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
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
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
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
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
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
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但一般来讲,
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1.
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
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
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
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
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
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
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
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
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对于货主来讲,将
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在手续上要简便得多,
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
有船承运人是指你不需要自己再租船了··船由公司提供·······反之 无船需要自己承租船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