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以打卡的形式支付,有时事多忘了,就直接交给孩子带回,女方不承认行吗?

2024-11-23 15: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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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首先您应当按照当初的约定支付抚养费,不能因为您和女方不和,而影响到孩子的生活。
当初在离婚时你们应该对孩子的探望权做出明确的约定,可以按照约定执行,女方拒绝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可以考虑与女方协商做出约定。
并且,您通过给孩子现金的方式来支付抚养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话,女方是可以不承认的,而孩子的年龄比较小,证明能力又有限,所以其实您以现金方式给孩子抚养费对您自己来说是不利的。建议您还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抚养费,银行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您是否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

回答2:

1、抚养费如确实未付,法院是可以执行的。
2、探视权双方可约定清楚,探视权的行使需双方配合,建议为了孩子的成长,妥善处理双方关系。
3、未经双方同意,一方无权给孩子更改姓名。

回答3:

如果对方起诉,你应当积极应诉并要求变更抚养权等。

回答4:

只要孩子确认,女方属于无懒!下次尽量做到以打卡的方式进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回答5:

如果你孩子能证明可以,不能证明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