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2024-12-16 05: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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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权利和权力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权力和权利的行使主体会有所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回答2:

权力,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另一种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1、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2、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
3、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驻华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

回答3:

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即行为人有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自由。
权力多数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是权利派生出来的。
一般来说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权利给予。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回答4:

1、权利的定义:

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2、权力的定义: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其次,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即权力既有其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权力的双重性是由权力行使者具有双重身份所决定的。

3、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1)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大家都晓得,国家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须产物。而法律也是同国家相伴而生的。无论是国家的产生,还是法律的出现,都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和扞卫自己的利益(即权利)而设立国家机器、制定并颁布法律,把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即本阶级所享有的权利)。

(2)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3)权力与权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权力与权利是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公然申明每一法律主体所依法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没有了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确认和保障,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样,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以授予权力、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为己任。

在法律活动的全过程,现实的各种权力都扮演着积极而活跃的角色。不仅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法律的实施也往往会受到现实权力关系的渗透、干扰甚至操纵。“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种部分的自主性。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隔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然而,应当承认的是,不仅现实的权力关系会引导法律活动发生变化,而且法律活动也会反过来改变权力的面貌。经过一定的权力博弈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有一些权力得到了法律制度的认可与支持,这部分权力就转化为一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权力——法律权利。这种转变为社会生活带来了两项深远的后果:其一,当权力转化为法律权利时,权力主体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力量使利益“自动地流向自己”;其二,在法律权利中的权力因素虽然并没有消失,但是,它却受到了一定控制。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缓和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把权力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工具。“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

参考资料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n.中国期刊网[引用时间2018-1-11]

回答5:

简单来说,权力是Power,权利是Ringht。两者像只不同,产生基础并不完全相同,享有的主体不同,产生影响不同,应受限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