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种法律条文和基本的法理、艺术理论来说,同人作品是侵犯了原创著作权的。
首先,从艺术理论上来说,人物的塑造,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作品的人物往往成为代表作品的标志,比作品本身更具社会知晓度,如三毛流浪记中的三毛、英国的007、美国的蜘蛛侠等,同时,作品的人物一般都是创作者塑造的一种外形、精神、风格、个性个生活方式的载体,成为一个广为人知的标签。因此作品人物是与作品具有同等价值的创作成果。
其次,从法理来说,人物和人物之间的关系都是原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著作权无疑,而著作权具有自动取得的性质,即指作者在完成其作品创作之时即依法享有著作权而无须进行任何登记或者事先获得批准。作为作品的一部分人物的著作权当然应该受到保护。
从目前的法律条文上来说,我国2001年的《著作权法》中有如下条款: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可见,未经授权许可的同人类作品,先后违反了: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到底怎样才算歪曲、篡改?这点颇值得争议,也没有多少案例来作为参考。而其后那条,同人作品很明显是改编自原著,这点则无需争辩了。 以上两点与(五)剽窃、抄袭相同,同样受到民事法律约束,并不受刑责所规范。 也就是说,假如原版权持有人没有举报的话,同人作品就不存在法律责任的问题。同样反过而言,除非是得到原著作权持有人的授权许可,否则随时可能面对控诉,而法院判决的最高刑罚,则是五十万元。 另外值得一提,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并没有时间限制,即是指五十年的版权期限,并不适用于属于改编类的同人作品。
同人作品具有创新成分,应认为是新作品,作者享有对此作品的著作权。
但是由于利用了原作品的元素,属于对原作品的改编。如果没有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若是进行公开传播甚至商业利用,更属于严重侵权。
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来看,没有明确禁止。此外,同人作品并不是对原作品的完全复制,也有自己的创新。所以同人题材作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法学有一原则“法无禁止则允许”,所以会受保护的。
若要用已有动漫形象来制作布偶,画集进行商业贩卖就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了。当年中国真人版的网王,为什么改的面目全非了啊,就是因为日本方面对我们的改编做了很多要求。这是人家的权利。
要经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