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策不一致,北京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就是有法律依据的。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973号)同时废止。
一、小区物业收业主停车费是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小区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停车场(通常所说的地下车库)收费是否合法合理,首先得弄明白地下停车场的性质和产权的归属。地下停车场其实是与项目配套而建的公共人防工事设施,国家对开发建设单位带有一定强制性建设要求,同时规定不得将其建安成本计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也就是说业主在购房款中并没有为此支付费用,一般情况下业主对该设施不拥有产权)。为了降低开发建设单位的开发成本,允许开发商通过该设施进行经营活动,也可以出售、出租或赠送使用权的方式约定。如无特别的约定,一般情况下,该设施的权属仍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用于经营停放车辆业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是法律所认可的。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业主对专有和共有物业才享有占有和受益的权利(如地面上空闲场地划定的停车位,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费,但收益除去物业管理成本外,归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你所述,物业公司利用地下车库作为停车经营业务场地向你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法合理的,不属于额外收费,但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并取得物价部门的审批;你所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并不包含该设施中的场地维护、维修、照明等费用。若还有疑问,你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咨询或投诉。
可以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可以的。属于小区内业主自治
国家规定小区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