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只是利用了一个思维定势。。这几条说明的不是“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也不是因为这个女子长得我见犹怜,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对于未满18岁的儿童,法律也并不考虑他们到底是为什么而犯了罪,依照刑法,法律考虑的是是否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是否符合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法律是讲道理的,每一个一句话的法条背后都有几页甚至几十页的法理。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就像我们常说“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其实花也无情水也无情。有情于无情只是人们的感觉。他们只是遵循着自然法则和天道至理日以继夜的运转。法律也一样,它就是高悬于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无情的时间一般注视着我们的一举一动。不论我们赞扬它惩恶扬善,还是咒骂它冷酷无情,它都不以为意。在它被创造出的那一刹那,他被赋予的唯一使命就是排除一切影响,公平的维护社会的秩序。
最后个人建议,辩论赛不是为了击垮对方而进行的,对方辩手是不可能无话可说的。辩论赛是打给观众看得,所以在辩论过程中,不要过分的把“无情”渲染成“冷血”。而是要强调有理有据有度,保证公平。防止造成观众的反感和本能的抵触。
你好,这个还不好说啊,你可以说孕妇犯了死罪但不用死,并不等于孕妇犯罪不会被处罚,既然会被处罚,那就说明法律是无情的!如果法律真实有情的,那干脆就让孕妇回家好好过日子得了!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于伏海律师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并不代表法律就是有情了,只是为了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需要,符合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价值观,其使用依然要根据法律条纹严格适用的.
你可以这么说,这些只是法律规定的执行方式,也就是紧扣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执行,这反而是说明了法律的无情性,也就是说以上的例子只是法律在考虑问题是比较全面,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就规定必须这样处理,不能有其他的“有情”的因素,这不是恰恰也说明了法律的无情么?
辩论这东西不是说全部都是死的,就是一种诡道,有的时候一定要偷梁换柱。呵呵,不知以上说的您是否可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