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用人单位需要负责吗

2024-12-22 14: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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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用人单位需要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或指派从事某项活动的,其从事该项活动的场所即为该员工当时的工作岗位,其从事该项活动的时间即为该员的工作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包括突然产生疾病和原有疾病突然发作。故欧某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拓展资料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工伤保险条例

回答2:

  需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或指派从事某项活动的,其从事该项活动的场所即为该员工当时的工作岗位,其从事该项活动的时间即为该员的工作时间。所以欧某下班打卡的行为属于根据某制衣厂有限公司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故欧某打卡时是处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包括突然产生疾病和原有疾病突然发作。故欧某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回答3:

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

1、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应有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拓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回答4: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因此,该名员工可根据其在你朋友工厂的实际工作年限,享受医疗期。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回答5:

如果符合如下情形,属于工伤。公司负责赔偿。否则,自己承担医药费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