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缓刑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罪犯居住地后,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服刑罪犯必须按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以及不按时报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由罪犯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字。本本省服刑的,应当在十日内报到,在外省服刑的应当在二十日内报到。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监外执行罪犯本人,一份送达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一份由告知机关存档。
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擅自离开所居住市县三个月以上的,未按照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不遵守会客规定,经三次教育仍不拒不改正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可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执行期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公开宣布,并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你的情况,因并没有新的犯罪,但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看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应该不会对你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