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虽然故意伤害B,但他实施犯罪结束后,要逃离现场,对B已经不具备实质性的威胁,路人如果拦住他并扭送派出所,这是见义勇为,属于要大力表扬和嘉奖的。
但是基于义愤,打伤了A,则不具备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要件,属于故意侵害他人身体。
路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如殴打A,伤害不重,也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如果把A打得很重,达到轻伤以上或者重伤层次等等,则路人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可能是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下处罚,并承担A的医疗费。
基于A的非法行动在前,估计路人会从轻处理。
至于A对B的非法侵害,则另案处理,一般从重。
法条: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要根据把A打伤的程度来定了,打伤A不属于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