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按国务院规定付给专利权人使用费 纵横法律网-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李玉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