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新婚姻法在大家期待中出台了,然而换来的却不是皆大欢喜而是众议纷呈。下面就来说说此中的利与弊,是让谁家喜又让谁家忧了。
从“亲子鉴定”来说这是好的,那些不原不肯去作鉴定而导致事实真相无法还原影响法院审批结果的这回是不能‘赖帐’了。很简单的思维不敢去做证实必定是心虚心里有鬼自己知道自己做了什么而怕被知,此解释出台就不再为这些人提供遮风屏障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不去是吧?那就是默认法院把权利交给原告一方!若你真的是清白的还怕什么鉴定呢,不敢做莫非就是此中有诡异!至于打着什么“伤害小孩感情”的口号显得自己有多伟大更是欲盖弥彰了,自己不敢正视怕揭露还拿小孩做挡箭牌实是不该。这回法律出台有据可依了看还怎么狡脱,这一点是值得大家欢呼的。自然也有那种,在外乱来诞生“子弟”了的人不愿承担抚养责任而拒绝鉴定。同样的也被视为默认不是真有那回事还敢不去做不可,这些都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让人叫好的。
其次,对小三在法律中的定位也是合乎社会国情符合大家情感。时下这年代可是“二奶”流行“小三”泛滥男欢女爱管什么婚姻家庭伤不伤害,面对越来越多的第三者加入涉足到婚姻家庭中去导致婚姻瓦解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已经越多激起人们义愤与关注。法律也终于意识到必须出台某种政策来杜绝避免与控制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此法为更多合法妇女儿童提供了保障与援助。“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在某种程度上可缓解二奶攀富翁的心态,钱是给你了男方是没权要回但人家正室可以呀。以属“夫妻共同财产”返还起诉,自然这里面也包括赠与的房子。别以为有房有车了就坐吃无忧坐定江山了须知,这并不是男方一人主宰的东西还包含着另一方利益——妻子与丈夫共同拥有。他给了你,我不知道。我没有允许,我可以要回。在这一点是保护到婚姻合法人的权益同时也遏制了小三们“拜金主义”思想的猖獗,别把赌注全压到男人身上那些终不是你的随时都有可能变动。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一条由于争议之大被去掉,其实笔者觉得保留无有为不妥。但因现实当中实施起来不那么容易且大众反映之激烈,这是种大众化现象不管默认与否都已经是存在千百年来不变的。有人说这样实是帮助男人在外包二奶而二奶的权益即做二奶的人会更惨,付出了青春最后什么都得不到。个人认为,“二奶”“小三”本就是种不雅称呼是违背‘伦理道德’而存在的事物。我们有何理由去认可‘不正之事、不歪之风’而同情陷在此局中的人!明知道“二奶小三”是不光彩不道德不为人认可更是破坏他人家庭幸福的为什么还要去从事,有没想过对于无辜的人来说是种伤害?这种人本身就是做错事不对也就不值以同情怜悯更帮助了!付出青春遭人玩弄被抛弃只能怪自己,贪图金钱快活出卖身体对他人投怀送抱。别说有多大的苦衷天底下劳苦生活不易的人大把大家都是辛苦努力奋斗拼搏,自己选择的就别扮可怜说做“小三”多惨让人更所不屑惹人笑话。个人是极其反对这种作为的不管你有什么苦衷多么迫不得已都不足以成为放纵堕落出卖自己的理由!时下因“二奶小三”等风门闹得沸沸扬扬妻离子散流离失所的现象已越加紧迫严重威胁到现代人的正常工作与生活实是不能不引起人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带来了许多好的东西促进生产力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也有更多的腐败没落等包括人类至高无上的感情也备受摧残。法律是该立法遏制这种不良风气不雅作风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家庭社会的平稳趋向,现在新婚姻法的公布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会让人有所禁止让那些还做着少奶奶、攀大少美梦的女孩清醒清醒,有朝一日恋情暴光或对方变心时你的合法利益法律是不保障的。还有可能面临之前一切被夺走一无所有,想想该不该值不值再说吧!
“登记程序存瑕疵可行政复议”,以往曾有人被拿身份证冒名领结婚证的当事人事后得知却是举诉无门无法可依定夺,现在法律出台了再不忧会被人冒充结婚引发争议和麻烦。曾看过一事例有当事人身份证遗失被人拿去结婚登记了结果导致到自己真正结婚却成了重婚,无奈千里迢迢找到那方要求离婚才能再结可对方不愿无可奈何。要是现在该是可法律自动撤销其结婚有效性以还当事人一个公道了。还有那些对方不愿离而从中做手段找人顶替冒仿之类的也不再生效,当事实明了之时可申请法院判定登记无效别想着在外逍遥比翼双飞了。这也是好事维护到更多不知情者被侵害权益可通过法律手段更正要回。
“妻子堕胎权大过丈夫生育权”,这体现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曾经有案例,男方想生,女方不想生,究竟如何是好各自都有理?现在也有法可依了!既然堕胎都不算侵害丈夫生育权那么不生则更没这说法了毕竟,肚子在我这里我爱生不生外人还真管不了。总的来说生育权还是操作在女方手里十月怀胎辛苦的是女人男人实是无可多议,有本事自己生去现代女性有权选择独立自主了。
“协议离婚不成有翻悔权利”这个无可非议保护的是双方利益。在夫妻双方有一人不愿离婚的前提下而这人又是过错方,那么非过错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摆脱不幸婚姻就有可能作出退步签署一些损失个人利益的协议。这个时候依靠法律来评审是最公正的,无论男女都有可能面对(此种局面)这是公平的。本身一些协议、合同、条约之类都是私人制订得服从于国家从这一点上也符合,不管你们私底下怎么约定未通过法律这一关都是无效。这也能保障到合法人的利益防止以强压弱逼人就范。
“夫妻中谁举债让另一方还须拿出证据”,也就是说,你这个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所有家庭维护等,比如日常开销,比如孩子念书,比如买房买车别的什么属于大家享有。那么就有权利要求一块还但如果,你借的债是在外面风流快活沾花惹草回来找我还自是门都没。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维护到家庭当中合法人利益,要不你在外面胡乱借债吃喝嫖赌或其他违法非法行为作为无享用方实是没理由拖下水还这无底洞的债。当然你是用作家庭贡献的于情于理得夫妻一同背负要不这样以后谁还敢借钱,谁借谁自己扛自己熬着还没人替分担。
至于其他方面规定:“夫赠妻房产,过户前可反悔” “个人财产婚后孳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老人病重可请求分财产”,这些问题都不大抗议也不高就不说了。最重要最重点的,还是在于“房子”一词。真是房子房子,你是婚姻最大的痛!在这个没房就没家没有归宿感的年代,你注定引领恋爱的火车头能否开进婚姻那道大门。“最高婚姻法首次明确婚前贷款买房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明确父母为子女买房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此话一出立刻激起波澜在全民中引起热议,当然是有人欢喜有人愁。欢喜的是男方,哼我辛辛苦苦赚下钱累死累活买下的房子再也不用担忧会被骗婚了把房子都给骗去了。这种情况不是没有时下女的结婚不就看你有房么结了没多久要离了这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得分割男方实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双亏!现在法律一出可是吃了“定心丸”再也不忧被骗婚骗房骗财了,至少这房子是自己婚前买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用拿出分配。当然欢喜的还有公公婆婆了,想不少大爷大妈们可是倾尽积蓄省吃俭用一生劳碌含辛茹苦给孩子买套房子安心如今也再不用忧“老屋飞进外来雁,要娶媳妇要分屋”了。这房子,是以我们名义买赠送给孩子的就属其个人财产谁也分不去。这回老人家们也是吃了颗“定心丸”再也不用防那个“外来人”是否有天把家产分去屋子还得给人一半,这么一来真的是前无阻力后无顾虑尽可安心晚年了。苦的是谁?女方!所以现在女性出来抗议叫屈了。也难怪,女性作为“弱势群体”本身就与男性不一怎么能说是真的平等平起平坐呢。我们说的“男女平等”是女的某些权益不如男性(如就业歧视)应该获取与男性同等的权利而不应因女生拒于门外,并不是说‘绝对性’的平等真正的平等或是让女性因弱势得到的一些优势惠策照顾男性没有也要争取于才叫平等那就更失衡了只会更加重这个“不平等”违背之本义了。感觉在这个立法中就有失偏颇明显体现出这一点,需知中国古有“嫁出去的女孩泼出去的水”。女人一出了娘家基本就不再有关联失靠山那种,不管你在婆家处成怎么样婚姻什么状态基本可确定的是,你不可能再回娘家。当然这是指,长期居住以那为你的窝偶尔回探访不算。也就是说,女人的婚姻一旦发生变故是无家可归无落脚点的。作为立法者任何时候都应想到这个“千年不变的事实”要为女性归宿着落着想,要知道男人再怎么差劲他不会没地方住不会流落街头吧因为那是他自己的家再怎么穷苦总有人收留!可女方不行,你被男方抛弃再想回娘家住是不可能的。父母也许没意见但兄弟姐妹、妯娌呢那些眼光看法都会让你没地方呆无处容脚!现在好了,法律的出台反而加重了这种困难性负面度让女人连基本的生存住房都没法解决(你要她们怎么办)!有人提出女性朋友们该是自立自强了不要再想着依靠男人但我不知,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几位女强人可以自行买到房子的哪怕拼死拼活一辈子至少我自问没那能力。有是有但那是极少数的难不成我们女人嫁人日后是不是得带着房子出嫁才作保障?那干脆说成去娶男人算了男人乐得连房子家居都不忧了,而我们自也是不用忧日后婚姻有何变故连个住所都没到时一脚把他们男人给轰出去独占房屋是我买的爱给谁住谁住!这妥当实际么明显的不可以也不可能。可怜的女人真的是辛辛苦苦为家操劳作贡献最后落得个什么都没有,单纯的那点共同还款补偿有何用能买得到一套房子么!最关注的是“住房”问题而不是其他而这是人终身一辈子的解决了这个才谓是真的无后顾之忧。
笔者还想提一点的是,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包括婚后父母全力出款为子女购房也归个人所为。假如,假设,男方家人是富翁很有钱轻而易举买得一套或几套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或是男方本身有实力婚前就买一套或不止一套的房子是否,在婚姻变故离异之时女方也分不到一套半截的房子?那也太不公平了吧!“女方对家庭的投入和青春的付出”都是‘无形也无偿’的这些怎么算!先别说物质不能折偿而现在就连物质的补偿都没、能不说失公正么!还有一点,若男方是过错方提出离婚就因这条规定那么女方还是血本无归这公平公正么!法律应该有个“弹性”的空间至少在这条立法上容许一些“特殊”情况特定判断比如,男方若是过错方就得把房子平分或全权过给女方这么一来某种程度上也能有所约束男子出轨花心乱来的行为代价就是房(财)产贡献给女方。虽然这条立法在一些方面是保护到了某些人的权利父母子女同时也抑制那种骗婚行为但我们不能不清醒意识到的是,它“同样”损害了很多人的利益那是一个不容小窥视的群体!平衡一个矛盾可以前提是不能以创造另一个矛盾的前提下否则岂非也是全功尽弃功亏一篑!维护了某些人的权益却又侵害了更多人的权益这样的以失补失也是不值倡导的。另一方面感觉这公公婆婆尽是站在儿子角度上想问题就是不把媳妇当一家人让人感觉也难受!都嫁进来了还像个外人陌生人一样防着怕人分财产家产什么的不把人当一家人,而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却是助长这股风气反而为他们提供了一道强有力保障置婚姻中妇女的被动局面更加之大法何以解人何以(承)受!?毕竟我相信,骗婚的实是少数大多数人都想着一同生活过一辈子不是冲你那房子来的谁会愿意牺牲温暖的家庭换取冰冷的房子呢。公公婆婆们的担忧是可体谅立法者也是从这一点上考虑斟酌推出的吧但,不能不顾忌到另一方群体的利益与冲突呀那些外来人口昨办让她们无所造从。个人觉得这个问题总是“矛盾”的维护了谁另一方都不欢喜,个人也觉得比较好的解决方法应是,谁作为“过错方”提出离婚就不应获得权利。比如男的出错要补偿对方平分房子或全给予、女的出错无权要求分得房子,这样在在某种程度上怕也能减少点离婚率产生至少为了房子难保不会有委曲求全怕损到个人利益这并非不是好事。如此强硬性规定不能不说不够全面性不曾顾忌到大部分人(女性)的权益需知,女人本就不是社会生产的主导者而是家庭维护的奉献者。她们经济来源不多不可能让她们也像男人那样为房子生存奋斗也不符合大自然存在规律,自古以来男主外女主内就是个千古定律而女性的弱小也决定了她们只能在家事家务中发挥作用而不能像男性在外摸翻滚打。立法者理应考虑到诸多综合因素体现对男女双方的利益维护。婚姻法,想说爱你不能,让人欢喜让人忧!
虽然法律的出台是解决了了以往诸多婚姻案件争议让无据可依的现在可有法可循但从另一方面却不能不让人忧虑,凡事细分得太清楚反而促成人们对婚姻的不珍惜离婚率有待会提高。以前是说怕房子财产等问题不好说不好分也就忍了现在都有法律支援还怕什么呢?到法院起诉公正审决!想想日后有一天法律细化到连被子、衣服、口杯都明确划分为私有个人财产的话那就连我们身上的每一物一毛都要计算价值了到时会成什么天地,空气都拿来分吧谁能呼吸谁不能当然那是设想不可能只是由此想想,若干年后的婚姻真不知会发展成为什么地步。社会发展新的矛盾冲突继起单纯靠立法来约束吧却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恋爱时卿卿我我恩爱无比离婚时仇人相见分外红你死我活大打出手不能不让人慨叹。面对越来越多的外在物质金钱等的诱惑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人们理应保持一份“寻常心”用‘平静冷静理智’的心态来对待,不管外面如何的灯红酒绿色彩斑斓而终有“家”,是你‘最终’归回的地方是你停留的港湾是你一生的归宿是你永不被抛弃的场所更是人生最温暖温馨的巢窝是你在外面永远找不到也体会不到的!千帆过尽犹是海,人生游遍始归航;得来不觉去偏知,一切到头终成空……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愿流浪漂泊的人都有归家!莫让太多的‘外在’附加到我们的爱情婚姻上却忘了其的“本质”是‘相亲相爱相偎相依相知相惜同甘共苦患难与共相互搀扶相互照料’一同去到生命的尽头。金钱可以填补物质世界的空缺却填补不了精神世界的空白,物质可以让生活过得好却未必让你过得好。有钱不一定幸福但没“情”一定不幸福!“真情”是在这个冰冷残酷的世界里唯一能温暖我们也支撑我们走下去的动力,爱是世界上最大的财富无以衡量无可估比。心若在梦就在,爱若在希望就在未来不会成障碍。手牵手温情暖心头黄土变成金,情相悦心相印幸福有奔头;心相映手牵手一步一步朝前走,爱情的道路铺满锦绣天长地久共白头……
新婚姻法是把双刃剑,好的方面一定 程度上抵制了小三,对社会稳定有利。另一方面 使道德原本堕落的男性更加堕落,对良家妇女的权利保护丧失,是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新《婚姻法》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 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 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 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 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女性的不公平,太崇洋不适合中国。
对于现在的情况,这是合理的法律,以后就很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