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02条 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是指什么情况,能否举例说明?

2025-01-29 19: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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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比如共有人之间约定了某责任或权利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享有,那么其余共有人对内就不会承担或享有内部约定的责任或权利,而当担责的共有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可以告知第三人此项内部约定,使其知晓,则另外的共有人就不会担责。例子:甲乙按份共有一间房屋并出租,甲乙约定租赁合同产生的孳息由甲享有,而甲与丙签订合同时注明了房屋由甲乙共有但是房租由甲所有,则乙不能就其向丙提出连带债权要求丙向其支付房租而要求法院支持。

回答2:

对于转让给第三人的共有财产,共有人对第三人享有共同的连带债权。也就是说,共有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单独对第三人主张,第三人偿还全部共有财产的要求。
因共有财产(共有物)给第三人带来损害的,第三人可以对该物共有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的损害赔偿。
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仍然可以起诉,只是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不会要求共有人承担相应责任而已。这个法条说的就是这意思,其实这法条后半句没一点意义,就是个兜底条款。

回答3:

甲和乙是共有人,甲未经乙同意卖房给丙,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若乙向丙索要房款,应视为乙同意转让,即甲和乙共同将房产卖给丙,完全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