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转嫁是财税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国外自17世纪中叶以来,税负转嫁理论在经济学和财政学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众多的经济、财税学家基于一定的思想观点,提出了许多不同观点和见解。从各家提出的观点来看,大致可分为“绝对说”和“相对说”。一、绝对说 绝对说是指对税负转嫁问题做出绝对的结论,即一切税收 房产商将税负转嫁到购房者身上都可以转嫁,或某种特定税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转嫁。这一观点包括“纯产品说”、“纯所得说”以及“均等分布说”。1、纯产品说 税负转嫁的纯产品说是由重农学派的经济学家倡导的。在他们看来,对地租课税之外的所有税收都可转嫁,而且最终还是落在土地的所有人身上。 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魁奈认为,只有土地能够增加国民收入,创造剩余价值或提供纯收益,所以赋税必定是土地的纯产品。“对于土地所有者,对于君主和全体国民来说,把赋税完全对土地收入直接征收,是有很大的利益的。因为所有其它的课税形式都是违反自然秩序的,都是对于再生产和赋税本身有害的,都是会在赋税之上加上赋税的”。这就是说,除土地收入税之外的所有其他税收,如向消费物品或劳动征收的赋税,实际上要附加到他们的生产的财富价格中,最终转嫁给纯产品的消费者。魁奈的税收转嫁思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除土地收入税之外的所有税收,都会转嫁;二是各种赋税的最终归宿是土地的纯产品。正因为如此,他主张实施单一土地税。2、纯所得说 税负转嫁的纯所得说是由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倡导的。在他们看来,一切租税皆来源于纯所得。纯所得包括地租、利润和工资。除地租税不转嫁之外,利润税、工资税等所有税收都转嫁,而且最终都要由地主或消费者来承担。 亚当·斯密是绝对转嫁论的先驱者。他曾区别不同税种,阐述了税收转嫁与归宿问题。(l)地租税。地租税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地租税,不能转嫁,由地主负担;二是土地生产物税,这种税起先由农民垫支,由农民再转嫁给地主,故地主是真正的纳税者。(2)利润税。斯密把全部利润分为利润和利息。对全部利润课税的转嫁与归宿分为两部分:一是由资本使用者以提高利润率的方式转嫁赋税,若被用作农业资本,则通过扣除地租,转嫁到地主身上;若被用作商业资本或制造业资本,则通过把赋税的份额加入,以抬高货物价格,把赋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二是对利息部分课税,因不能提高利息率,而不得不落在利息头上,最终由资本使用者负担。(3)劳动工资税。对劳动工资课税,将使劳动者要求提高工资,因而工资税转嫁到利润,再由利润转嫁给一般消费者,再转嫁到地租,这时因为地主无法再转嫁给其他人,结果就由地主来负担工资税。斯密的劳动工资税转嫁论是以工资等于最低生活费用为前提的。(4)消费品税。斯密把消费品分为必需品和奢侈品。他认为,对必需品课税必然会使商品的价格乃至劳动工资按课税的程度而上涨,最终由消费者或地主负担。对奢侈品课税,其税负最终由奢侈品的消费者承担。 李嘉图发展了亚当·斯密的赋税转嫁和归宿理论。斯密认为,土地税由地主负担,工资税、利润税也全部都由地主负担,但是,李嘉图却认为,地主只负担了土地税中经济地租的部分,对土地的其他课征则转嫁了。简单来说,李嘉图的税收转嫁与归宿观点是:(l)地租税由地主负担,利润税和工资税由资本家负担。(2)什一税和农产品税虽然能够转嫁,但结果使工资上涨,利润下降,最终还是由雇主负担。(3)对消费品课税,如果是垄断商品,则由生产者负担;如果是奢侈品,则由富有者负担;如果是必需品,课税就会使工资上涨,最终由雇主负担。3、均等分布说 均等分布说始于18世纪的欧洲国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沃里、英国的曼斯菲尔德等。持这种学说的人虽然都认为税收负担皆可转嫁,但有乐观者也有悲观者,故分为乐观派的观点和悲观派的观点。 乐观派的学者认为,税收负担的转嫁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从纳税人转移至其商品的买主和卖主以及消费者,然后从此逐渐扩张于其他一切业务,最后扩张至一切方面,所有人都负一定的税,而每个人都有负税的感觉。 可是,以普鲁东为首的悲观派则认为,无论何种税收,都要转嫁,而且最终都要由消费者来承担。消费者阶级大多属于穷人阶级,而穷人负担税收是不公平的。二、相对说 税负转嫁的相对说是对税收转嫁问题不作绝对的结论,认为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以及转嫁的程度如何,要根据税种、课税商品的性质、供求关系以及其他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异。有时可以转嫁,或完全转嫁,有时不能转嫁,或只能部分转嫁。相对转嫁说最先由德国经济学家劳提出,后由美国经济学家塞里格曼系统化,现代观点则基本上属于相对说。 德国经济学家劳,虽然继承了古典经济学派的经济思想,但在税收转嫁理论方面,他首先开创了相对转嫁学说。他认为,对利润、工资、地租的课税,是否会发生变化,要根据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定。他指出,课征于所有阶级的所得税,一般不易发生转嫁;关税易于转嫁给消费者。 后来,随着现代经济学的创立与发展,逐渐以数学方法来分析税收转嫁与归宿。最早对税收转嫁进行数理分析的经济学家是库诺 (Cournot)。他把价格分为垄断价格和竞争价格,通过分析某种课税商品的价格变化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影响,说明税负转嫁的形态。后来,西方经济学家又提出了规模收益不变、规模收益递增、规模收益递减规律,并以此作为分析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工具。 美国经济学家塞里格曼利用这些现代经济学分析工具,对税负转嫁与归宿提出了如下一般法则: (l)从课税对象是由垄断支配还是受竞争支配来看,在竞争支配之下,税负不易转嫁; (2)从赋税是普遍的还是特别的来看,越是普遍的,生产者负担租税的可能性越大; (3)从资本是否可以完全流动来看,资本流动越难,税负转嫁越少且越缓; (4)从课税物品的供求弹性来看,供给弹性越大,前转的可能性越大,需求弹性越大,后转的可能性越大; (5)从生产成本是比例的还是递增的或是递减的变化来看,同其他法则相比,在成本递减法则之下,凡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负担增加,在垄断的情况下,生产者的负担增加; (6)从租税的轻重来看,税负越轻,越不转嫁; (7)从税率是累进的还是比例的来看,累进性越高,转嫁程度越高; (8)从课税商品是最终产品还是中间产品来看,若为最终产品,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若为中间产品,则要发生多次转嫁;等等。因此,他认为,直接税中也有转嫁,间接税中也有不转嫁,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毫无价值可言。 日本财税学家小川乡太郎自称其转嫁理论属于“相对说”。他的主要观点是:(l) 税负转嫁实际上是课税物品和工资能否上涨的问题,也是转嫁者与被转嫁者的一种税负推让斗争,谁胜谁负取决于经济过程中各方的势力。(2)转嫁以交换流通为媒介,与流通无关的税无从转嫁。(3)转嫁的方向与程度取决于供求力量。(4)转嫁分为预期的转嫁和违反预期的转嫁,前者有利于税负公平,后者导致税负的不公平。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税负转嫁,最后负担都落在劳动人民身上,税负转嫁体现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关系。 在我国,对于税负转嫁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首先、在我国是否存在税负转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有一种观点认为,税负转嫁是资本主义国家固有的经济现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而我国不存在税负转嫁。这种观点在20世纪60至70年代比较流行,一直作为主流派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税负转嫁是否存在,必须根据我国经济特点作具体分析,从我国社会产品分配格局、价格的计划化、税收机制等方面来分析,认为我国税收在总体上不存在税负转嫁,但在计划价格之外的商品,则存在税负转嫁。这种观点在 80年代比较流行,成为主流派观点。自90年代以后,我国学者思想上进一步解放,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冲破了“姓社姓资”的禁区,正确认为到税负转嫁是商品经济的一种经济现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观点已成为目前的主流派观点。国家也认可这种观点,在国家制发的有关税收文件中,也常见“税负转嫁”的字眼。 其次、在税负转嫁定义、内涵、运作等方面的不同观点和看法。例如在税负转嫁的税种上,有人认为只有流转税才转嫁,有人则认为所得税也存在税负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