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的答复是对实体案件处理的复函的话,不能用在其他案例上;最高院的答复是对案件适用程序的复函,这个答复可以用在其他案例上。最高院复函分二类:实体案件复函和程序性复函。实体案件复函,仅就下级法院个案中定性或存疑点进行答疑。就其效力只涉及本案。程序性复函,是对下级法院就出现某个程序问题进行答复。司法程序具有普遍性,因此,下级法院在处理类似事务时会以程序性复函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