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原残疾证件、退出现役证明及部队规定的申报、鉴定和审批等评残手续,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接收后,其抚恤金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办理抚恤登记手续;继续在部队服役的残疾军人的抚恤金由其所在的部队发给。对于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残疾抚恤金发放问题,按照《民政部关于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如何发放的通知》(民优函〔1992〕119号)规定,现役残疾军人(含军队在编伤残工作人员)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民政部门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