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受法律保护吗
“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它并不等同于共同居住。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那么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只会保护合法的婚姻同居关系,而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同居的两个人不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不能享有《婚姻法》及相关法规法规规定的夫妻之间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同居关系决定了因其未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基础,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所能受理的仅仅是彼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法律规定:《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首先,要看所谓的“同居保证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男女双方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该类协议不成立。
其次,看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社会公德。同居,本身在中国法律以及中国社会是不被认可的,故同居保障协议是自始无效的合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通常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起诉。
最后,可能仍有很多人怀有疑问,刨除同居,那分手补偿(补偿费或过户财产)、按(同居)协议约定要求对方与己登记结婚难道也不行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同居是不被认可发事实关系,故基于同居的分手费因违背公序良俗基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而所谓的约定要求对方与己登记结婚,本身已侵犯了对方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协议当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同居协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生活消费等等的约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限制人身的不准分手、家务劳作等都是无效条款,也就是说此类的同居协议条款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