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于2007年5月1日,是指特许人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至少30日,应当向加盟商履行书面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加盟店分布信息、财务状况、可提供的培训及支持情况等。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特许人和加盟商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加盟商的信息只能来自于特许人,为了让加盟商对特许人所宣传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认知和评价,避免上当受骗,所以法律作此规定。
特许人如果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所谓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是指特许人对自己实际经营状况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在正式签订合同前,预先告知潜在的被特许人。
这条规定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的知情权,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性质决定特许人一定会公开招商,公开招商就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所以要求信息披露,同时特许经营模式还具有融资的性质,这就更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了。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是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所谓特许,实际上就是连锁的一种
是国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要求,特许经营企业需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