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虽然拥有作为陆、海、空等五军最高司令的权限,但宣战权却属于国会(宪法第1条第8款第11项)。也就是说,总统作为最高司令没有宣战权。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历届总统认为国家安全处于紧急状态时,总统有权动员军队,向海外派兵,采取战争行动,并把这些看作是总统固有的权力。1950年杜鲁门总统出兵干涉朝鲜,1958年艾森豪威尔总统下令美国海军陆战队在黎巴嫩登陆,60年代肯尼迪和约翰逊两位总统出兵侵略越南,1962年肯尼迪总统在古巴导弹危机期间下令封锁古巴,1965年约翰逊总统武装干涉多米尼加共和国,1970年尼克松总统下令轰炸柬埔寨。所有这些战争行动,都是在事前没有得到国会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的。国会只是在事后被迫接受了既成事实。
以上事实说明,战后美国总统滥用了签订行政协定和从事战争活动的权力,侵犯了国会的宣战权和参院与总统共享的条约权。美国舆论表示,美国总统权力已发展到帝王般的程度,如不加以限制,势必使参议院的条约权和国会的宣战权化完全为乌有。
宣战权属于国会,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