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丙无权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依据买卖不租赁。
2、本合同无论是否继续履行,从理论上可以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要求继续履行时,法院会依据合同的其它条款或行业习惯等确定租金,但实践中先调解,从楼主反应的情况看,因丙方不想继续出租,故即使合同继续履行,现实中定有许多问题,楼主不一定能舒服地住下去。
如不继续履行本合同,则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
3、赔偿直接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承租方提供损失证据,由法院裁量。
4、丙无权强制关门。承租人在符合法定经营条件下依然有权继续营业。
5.本合同出租人为甲还是丙还需确定。如出租人不收取租金,承租人可以将租金提存。
6、是否先起诉,其法律的风险暂时无法预料,本阶段应注意调查取证。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其实这个案子的关键当事人不是丙,而是甲和乙,因为租赁合同签的是甲和乙的名字吧。如果乙要追究责任,那就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的期限是三年,而甲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未提前通知乙方而将房屋过户,已经单方面违约了,所以,乙可以直接找甲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