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出来有何用处,在分录上的账务处理?

2024-12-17 1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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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回答2:

  这一部分是不允许抵扣的,要计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材料人民币金额 X (征税率-退税率)解释:
  ①“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一般来说指的是当月取得的所有进口材料的人民币价格。
  ②“征税率”和“退税率”,原则上是根据其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进行确定。但实际操作中,日常的计算是根据进料加工合同手册登记时的“复出口商品码”进行确定的。直到该进料加工合同核销时,才根据整个合同的出口产品去确定其实际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回答3:

这个差额说明你做账的时候,进项税转出做的不对,进项税转出是当月出口货物*征退税差-进料征退税差,当月出口和进料,退税网和账务处理要保持一致,汇率要一致,就不会出现差额了。

回答4:

这一部分是不允许抵扣的,要计入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