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并非为父母专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举个例子,形象点。比如说一个10岁孩子甲,其父母是无民事行为人,那么其父母不能担当甲的监护人。甲的监护权由其近亲属且有行为能力人取得,如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还不行,则愿意抚养甲的亲戚来取得监护权。如果亲戚也不愿意,则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送福利院抚养。
不能担任监护人
可以是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或者该未成年人父母所在街道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指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