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注册手续须持以下材料:
1.甲方的申请报告(概述工程名称、性质、投资额、工程量、建设工期、施工企业名称、人员数量)及其上级基建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2.乙方的申请(概述本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目前在京任务完成情况、对甲方发包任务的准备工作、人员、机具能力)及乙方的属省级建设主管问门或(省驻京建管处)开据的进京施工介绍信。
3.属招、投标工程的,应持中标通知书;
4.该项工程的有效合同副本一份;
5.人员花名册四份(其中3份盖章后返回);
6.初次进京的外地企业应填写"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登记表",并由甲方为其进京施工向北京市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京施工。
三、预收费用标准:
1.管理费:
(1)承(分)包工程按合同价款的6%、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8%;
(2)清包工程按24元/人年;
(3)向海外企业提供劳务的,按合同价款的
2.税款保证金:
(1)按合同价款的3.3%;
(2)安装工程中,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税款保证金的计算基数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3.建材发展补充基金:
(1)按合同价款的2%;
(2)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其计算基数与税务局款保证金相同。
4.定额测定费;凡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概(预)算定额》的施工企业按下列标准缴纳:
(1)建筑、市政工程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
(2)安装工程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点五;
(3)清包工程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
备注:
(1)税款保证金指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费附加;
(2)以上税费均为预交款数,税费清算时,以工程结算造价确定,多退少补。
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到外管处财税务局组办理税费清算和开据〈〈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
1.《预(结)算合同审查通知单》,审查的结算及其复印件,或甲、乙双方认可的结算单及其复印件。
2.开据发票: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规定,外地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统一使用《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工程一次性结算的,凭财税组办理的,"税费清算通知"开据发票;多次结算的凭"结算单"和"施工证"开据发票。
备注:
(1)开据发票时,企业应带财务专用章(或发标专用章);
(2)办理注册时,凡转账结算的,应带三张转账支票,不足100元结算起点的,用现金结算;
(3)初次进京企业应带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销商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五、办理注册手续的程序:
1.凡直接对建设单位包工包料、清包工程及为施工单位分包工程的,均到工程组办理有关手续;
2.外地企业应持上述规定携带的材料,到工程组办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承(分)包工程施工证";
3.持"施工证"到注册组进行复审,交税、费后,核发"施工证"。
六、注意事项:
1.外地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办妥注册手续,领取施工证,逾期未办者视为违章进京;
2.注册期满后,一个月内为处理善后时间,该证继续有效,如需继续留京,应在此期间内办理延期手续(由甲方出具证明,说明延期原因,延至何年、月、日);
3.大包企业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采取一项工程一审批的办法,工程当年未完的,须办理结转手续;
4.工程审批原则是:按市建委对外地企业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造价超过100万元的工程项目,首先到外管处申请参加投标,待批准后,再到招标办办理投标事宜;
5.首次办理注册手续的外地企业,须持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如营业执照是副本的,须经过年审),资质证书;〈〈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登记表〉〉中的企业名称,加盖的企业公章应与合同、营业执照等相一致;人员花名册中填写身份证或工作证号,加盖本企业公章;
6.未按规定注册而被处罚的企业,除立即清退的以外,对符合补办手续的,经同意后到我处有关部门补办,其手续及程序同上;
7.未尽事宜,由我处工程组、财税组进行解释。
应该都差不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