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解除租凭合同,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一年租金。若出租人不同意,您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扩展资料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您好:
1、首先,由于租期为6个月以上,若您与出租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视为不定期的租凭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对于不定期的租凭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所以您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解除租凭合同,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一年租金。若出租人不同意,您可以向法院起诉。
4、若您与出租人签订了书面合同,而没有约定租金的交付方式的(约定不明确),您可以参考以下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
补充:他现在要我们赔偿他从我们交钱到现在十二天他给外租时间耽误费用,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如赔偿怎么计算
若您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那么出租人向您要求赔偿是合理的。具体赔偿在法律上以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这十二天的租房费。
补充:我们没有签合同,只是收条上写收到一年的租金费用。
若没有签合同若您想继续租凭则应当要求和出租人签订书面合同(有利于对您的保护),您还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支付这十二天的租房费。详细见上面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