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审计依据性质内容分类
1.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总称。如宪法、刑法、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等。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入《价格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
2.规章制度
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
3.预算、计划、合同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
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
如人员配备定额、工作质量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能源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此外,还有国家制定的等级企业标准、优秀企业的管理条例等。
扩展资料:
审计依据既是明显可见的,又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着国家管理的规范和单位管理的加强,旧的标准不断淘汰,新的标准不断建立。因此,无论什么样的审计依据,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区域中和一定的时间内是有效的,同时各类依据所具有的权威性也是有很大差别的。
(一)权威性
审计依据是判断被审单位经济活动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的准绳,又是作为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的根据或理由。
因此,任何审计依据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或公认性,否则不足以引用为依据。但是,不同层次的依据,其权威性大小不一样。
如国家的法律、法规是衡量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的依据,它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全国都公认它,依据它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一般是正确无误的。
再如单位内部制订的规章制度、预算、计划、定额、标准、历史数据等,则不具备上述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但依然是用来衡量经济活动优劣的重要依据,对于这类依据主要强调它的公认性和可接受性,一般要由审计人员和被审查单位协商后确定。
(二)层次性
审计依据一般是由审计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企业单位制订的。审计依据因管辖范围和权威性大小不同而有不同的层次。一般来说,制订的单位级别越高,其管辖的范围越广,其权威性越大。
最高层次的依据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其次是国务院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及政策、指令、规划等;再次是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构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然后是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下达的计划和提出的技术经济指标等;最低层次依据是被审计单位内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计划、预算、定额、标准等。
值得提出的是,如果是涉外审计,还要引用国际及有关国家法规、制度为审计依据,国际上的法规应高于各国的法律、法规。
审计依据的层次越高,其管辖的幅度越宽,其适用的范围越广,其权威性越大。
这是因为高层次依据主要是国家制订的法律、法规,适用于全国,而且低层次的法规及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最高层次的法规,只能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和加以具体化。
(三)地域性
从空间上看,很多审计依据还要受到地域性限制。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其审计依据和内容也各不相同,因此一个国家不能照搬另一个国家的审计依据。
我国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也不相同,因此,其适用的审计依据也各不相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判断时,必须注意到地区差别、行业差别和单位差别。
(四)时效性
从时间上看,各种审计依据都有一定的时效性,不是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都适用。作为衡量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审计依据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会因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也即是在不断地变更和修订之中。
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密切注意各种依据的变化,选用在被审计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判断依据,而不能以审计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判断依据。
也不能以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判断依据,更不能以旧的审计依据来否定现行的经济活动,或用新的审计依据来否定过去的经济活动。
(五)相关性
审计依据的相关性,主要是指所引用的审计依据应与被审计项目和应证实的目标相关。审计人员所做的审计判断,所表示的审计意见以及所做出的审计决定是否正确无误,是否令人信服,与审计人员所使用的审计依据的相关程度及针对性强弱关系很大。
审计依据的相关性,首先表现在所选用的依据与被审计事项是相关的,能够判定被审计事项是否真实、合法与有效。
其次是能说明审计人员提出的审计意见、做出的审计决定有充足的理由;三是针对某一被证实的事项来说,所选用的各种依据能从不同的角度去证实,并能说明一定的程度,这些依据也是相关的。
参考资料:中国司法部--会计法
审计依据为:
(一)按审计依据来源渠道分类
1.外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和下达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审事项,所引国际惯例的条约等。 2.内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被审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按审计依据性质内容分类
1.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总称。如宪法、刑法、民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各种税法、企业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等。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入《价格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
2.规章制度 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被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如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
3.预算、计划、合同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
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 如人员配备定额、工作质量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能源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此外,还有国家制定的等级企业标准、优秀企业的管理条例等。
(三)按审计依据衡量对象分类
1.财务审计依据 财务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财务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主要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单位自己制定的会计控制制度、计划、预算、合同等。
2.经济效益审计依据 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单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预算、计划、经济技术规范、经济技术指标,可比较的各种历史数据、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上等级企业的标准、优良企业的管理规范等等。
审计报告按照性质可以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注册会计师在正式签署审计报告前,通常把审计报告草稿随附管理层已按审计调整建议修改后的财务报表提交给管理层。如果管理层批准并签署已按审计调整建议修改后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即可签署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已审计的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之后,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和使用审计报告,并防止被审计单位替换、更改已审计的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主要具有鉴证、保护和证明三方面的作用。
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的行为规范,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
审计依据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审计依据有。着不同的用途。对审计依据进行适当的分类,有利于审计人员根据需要选用恰当的审计依据。
按审计依据性质内容分类
1.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总称。如宪法、刑法、民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各种税法、企业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等。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入《价格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
2.规章制度 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被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如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
3.预算、计划、合同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
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 如人员配备定额、工作质量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能源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此外,还有国家制定的等级企业标准、优秀企业的管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