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你好!根据你的提问,按照本人的理解从概念、共有原则及特有原则等方面做如下回答。
一、概念。
1、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根据经济纠纷所涵盖的内容,把它分为两类:
第一、做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第二、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属于行政案件范畴。
2、民事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事争议,它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服从与隶属的关系。这一点不同于刑事纠纷俗称“官究民”和行政纠纷“民告官”;
第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比如财产损害赔偿、比如继承权等等。民事纠纷也称为私权纠纷,它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
第三、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对纠纷的内容及解决办法可以进行处分。这是由民事纠纷是私权纠纷这一特点而决定的。这一点也有别于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二、适用原则
(一)共有原则。实质就是审判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审判行为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对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基本问题和主要问题进行了概括的规定。因此,无论在审理何种案件下,人民法院都必须遵从审判原则进行。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确认的法院的审判原则主要包括:
1.依法独立审判,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批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平等地适用法律。
3.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问题进行诉讼的权力。
4.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随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非法侵犯和剥夺,应当正确对待被告人或辩护人的申辩。
6.合议制,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采用合议制。
7.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不参加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制度。
二、特有原则(包括民事纠纷和经济案件中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坚持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工作看成可有可无;二是滥用调解,久调不决。第=种倾向在审判实践中常有发生,必须坚决克服。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形式,但不是惟一的形式,调解无效,应当及时判决。另外,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
4、辩论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
5、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6、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括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检察监督原则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经济纠纷中关于涉及不平等主体间的发生所导致的行政案件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
5、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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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 公开审判。
(3) 回避制度。
(4) 两审终审。
(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 合议制度。
(7) 审判委员会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案件中应该坚持哪些重要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诉讼共同性的原则和特有的原则。
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3、法院调解原则 ;
4、处分原则 ;
5、辩论原则 ;
6、支持起诉原则 ;
7、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8、检察监督原则。
诚信,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