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6月4日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此为担保未约定性质,推定为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推定为6月4日之后的六个月,即10月4日之前,你应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否则担保人免责。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有一个法定的期限,具体不是很记得了要看法条,好像是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吧。建议自己去看一下担保法以及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