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有哪些标准标准

2024-12-21 13:30:18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条件中的第1、5、6项。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建设的,其开发经营业绩可按股权或投资比例分别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绩。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根据资质等级确定。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含2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注册资金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数量符合三级资质的暂定资质与三级资质可承担的开发规模相适应;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暂定资质与四级资质可承担的开发规模相适应。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正在建设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总投资为正在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额的总和。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低于35%的,必须追加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定在每年的3-6月。取得《资质证书》满1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申报资质年检。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或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己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证明材料;
(七)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资质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的,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审批后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30日内分别报省建设厅、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受理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申请提交材料: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古田县建设局备案;
⑴、“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报告”文件(注明文号);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的《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印章--由房地产管理系统企业端打印;
⑶、附本企业下列文件原件,同时复印一份供审批机关存档: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会议纪要或上级批文(外资企业需持外经局批文、批准证书);
③、企业章程(经工商登记核定的章程);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⑤、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⑥、企业验资报告及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注:⑴注册资本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5%,且最低不少于800万元,实到资本不少于相应资质等级的最低标准;⑵本企业的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若投资者为个人的,则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人事部门签发的评定职称的文件、来源证明及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盖章);
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必须持有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企业名称必须冠上“房地产开发”;
施工企业不得兼营房地产开发;
⑧、(非必备条件)已取得本企业项目的项目用地批文或由土地部门签发有土地出让协议,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

资质核定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⑴、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⑵、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⑶、企业资产负债表或验资报告;
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⑸、己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⑹、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证明材料;
⑺、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质升级
申请资质晋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⑴、房地产主管部门关于申报企业资质晋级文件(由企业资质现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出具此文件);
⑵、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从房地产管理系统企业端打印)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⑸、企业最新章程(加盖公章);
⑹、企业投资者验资报告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⑺、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及任命文件;
⑻、企业各专业技术、经济、财务、统计师等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⑼、本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实施情况证明文件(立项批文及项目“五证”);
⑽、本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效证明材料;
⑾、本企业近3年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表号:H101、203表)(加盖县统计局公章;统计报表数据应与实际开发的业绩一致);
⑿、本企业各项目《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的样本;---指发给业主“两书”(业主已签字)的样本二份
⒀、本企业各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企业端打印)。
资质年检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2份)
⑵、《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件(原件);
⑶、经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填报内容完整性、数据准确性)
⑷、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⑸、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专业人员变更的证明材料;
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实施情况;(企业提交书面报告,要说明企业是否按时填报月报,生成项目手册的情况)
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企业提交书面报告,要说明企业是否执行两书,附两书业主已经签章的范本)
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纠纷投诉的处理落实反馈情况;
⑼、汇到省建设信息中心的年检费用(1560元)的汇款回单复印件;
⑽、企业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开发经营情况、项目开发基本情况、销售经营情况、空置情况,后续拟开发项目情况)
备注:
1、上述资料所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用线装订成册,在首页列明目录,须在每张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加盖公章,并附原件核对。
2、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有重复。
3、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

回答2:

《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回答3:

 1、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2、《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3、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4、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5、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6、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我可以提供各类职称证书助你办理资质。。。

回答4:

1、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2、《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3、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4、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5、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6、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