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不取,个人账户不会注销。
住房公积金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1、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购买政策性住房的;
(4)支付房租的;
(5)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6)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扩展资料:
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1、各种提取情形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规定执行。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一致的,不能办理提取;能够提供其他已购房证明材料替代的,应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
2、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后提取时,持有《提取记录单》的,只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还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先提取职工的《提取记录单》。若先提取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提取程序:
1、职工向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取手续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单位经办人员可为多名职工办理提取。
2、单位进行初审予以核实。除证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单位应为初审合格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3),并组织职工填写《提取记录单》。
3、以下提取情形由银行经办网点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1)购房未贷款的;
(2)贷款购房的;
(3)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死亡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目前职工在建设银行经办网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建设银行卡、折)的,可划入该账户。
②死亡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的,经所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上签字同意后,经国管分中心审批后,可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
③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应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4、以下提取情形由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并开具《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后,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国管分中心装订,银行经办网点只负责审核、装订《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及提取资金入卡时进行身份证号校验。
(1)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2)自建自住住房的;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集中封存户提取;
(6)职工无法取得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单位已撤并或解散,职工无法联系到单位留守人员的,可由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工商查询证明单位已注销的,可到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
②单位不为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职工可持书面申请到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
(7)集体提取;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单位可办理简化集体提取:
①职工已在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②职工购买本单位的集资建房的;
③职工购买由国管局统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
(8)单位申请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
参考资料来源: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住房公积金不取,个人账户不会注销。
如果个人的公积金停缴了,公积金账户会被封存。以后如果续交,在同一个城市可以沿用原来的账户,在别的城市可以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合并。
公积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办理提取,在连续缴存满半年以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户头肯定不会注销,退休后可以凭退休证领取。不过建议如果符合当地提取条件的话还是取出来吧。
不会。
如果随便能注销的话,你账户上的钱 怎么办?
充公?
不可能的!
不会!!!!退休之后貌似就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