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是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也就是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政府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而会计规定可以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进行计量,二者存在差异。
例:分期收款方式购入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该大型设备的会计成本=1600万元
该大型设备的计税基础=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