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立面上搭建建(构)筑物、设置除门牌店招以外的户外广告牌匾;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不定时定点经营,不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不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的。临时饮食摊点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的。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不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的。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