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0到2007年沈阳市最底生活费分别是多少?政策条文的题目和几号文件?哪位知道?谢谢

2024-12-25 23: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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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沈阳市自1998年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时标准是150元,1999年调至195元,2001年调至205元,2004年提到220元,执行至今。而低保的月人均救助额度也由最初的41元提高到现在的106元

  03年调整文件

  沈阳市民政局 沈民[2003]71号 关于下发《沈阳市低保工作有关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04年调整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9号)
  《本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暂行)》(本政办发[2004]11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5]24号)

  这是06年调整那次的文件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沈政办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2006-9-11 执行日期:2006-9-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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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沈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沈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1998年2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费、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最低退休费标准等保障办法相结合的,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最低费用救济制度。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市市区(包括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居民(蓝印户口除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企事业单位、家庭、个人保障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保障原则。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职能部门,财政、劳动、体改、工会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铁西区、大东区、于洪区、东陵区月人均为150元;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月人均为130元;康平县、法库县月人均为120元。

  第七条 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发放和补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标准,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下岗人员、托管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十条 家庭收入确定范围: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离退休费、失业救济金、下岗及托管人员生活费、奖金、津贴、物价补贴、生活补贴;接受馈赠、财产继承收入、因扶养赡养关系所得收入;失业人员通过劳动和其他渠道获得的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在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时,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工资计算。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低于最低退休费标准的按最低退休费标准计算,高于最低退休费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劳动所得和实际收入高于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费计算其收入。......

回答2:

一般是在100到800不等,
看家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