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甲方承担向乙方所组旅行团提供标准服务的义务。为此,甲方应提供具有中国旅游管理机构颁发的“导游 员资格证”的导游人员,并要求导游人员遵守以下要求:
1、导游人员上岗时着装整齐,胸前佩戴导游员胸卡;
2、在服务过程中使用礼貌语言;
3、上团前熟悉旅行团情况,备齐日程卡、团体行李牌、门票、扩音器、饮料和帐单等用品;
4、熟悉导游知识,运用旅行团所熟悉的语言导游;
5、客人抵达时致欢迎词;每天向客人报告天气情、当天活动日程,介绍游览点概况;
6、旅行团各项活动,导游人员均提前10分钟到达出发地点;
7、在参观、游览、观看演出等活动中,始终不离开客人;需要离开时,应征得旅行团领队的同意;
8、导游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国旅游管理机构的规定,既不向客人索要小费、索汇、套汇,又要保证不降 低服务质量;
9、尊重旅行者意愿,按与国外组团社商定的日程安排好参观、购物和专项活动。购物须到定点商店。 所购物品有质量问题,甲方应协助交涉解决;
10、尊重旅行者的生活习惯和风俗。
第二条:如甲方所派导游人员服务态度恶劣,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撤换意见。乙方所派出的领队如有违法或与陪 同无故不合作的,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停止该领队再次到中国陪团的意见。
第三条:甲方应按照与乙方订立的标准为旅行团订妥饭店、餐食、饮料和交通工具,甲方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 准。如果甲方不能订妥乙方指定的饭店,应代为订妥相同星级的饭店。
第四条:甲方导游人员应协助旅行者保管好行李。在替旅行者办理托运、领取行李以及住入和离开饭店时,应 对行李加以清点,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签字交接。
第五条:甲方应在旅行团入境前订妥中国国内段的交通票。由于机场关闭、气候条件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 因造成的日程变更,不属于甲方的责任。但甲方应与旅行团协商解决并向航空、交通部门办理有关 手续。
第六条:甲方在安排旅行团日程时,应使用安全的服务设备,避免旅行者处于危险环境之中。对于体育旅游、 冒险旅游、前往安全措施欠缺的地区和游览点观光,应向每个旅行者提出安全警告,并要求旅行者在 有关的文件上签字,声明免除甲方的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