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中的委托代理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行为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

2025-01-26 02: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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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法通则》中的委托代理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都属于委托法律关系。
两部法律关于委托的规定区别大概有:
《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代理的含义、代理权授予方式、代理类型、无权代理、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等等。《合同法》总则部分规定了无权代理(48条)和表见代理(49条);分则部分主要体现在“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中,委托合同部分,规定了委托合同的含义、委托合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过错归责原则、转委托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有关间接代理的规定,包括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行纪合同中,规定了行纪合同的定义、费用承担、如何合理的处理事务、自己代理、责任承担等等规定。
《民法通则》只承认直接代理,并且表明代理权的授予属于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授予,不以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必要。但在《合同法》委托合同第402、403条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

回答2:

《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规定的是代理这种法律关系的一列列问题,《合同法》中委托合同恰好规定了缔结代理关系需要签署的合同即委托合同。换句话说,委托合同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用于约定代理行为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合同。委托合同的双方未必立即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今年能通过司法考试,就聘任甲作为乙的法律顾问,代理乙办理成立公司的相关事宜。但今年司法考试尚未举行,这时候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所附条件尚未达成,暂时没有生效,因此双方的代理关系未成立。此时,有委托合同关系,却没有成立代理关系,甲还不是乙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