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的“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粗氏瞎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1.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1.被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买方已为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湿毁部分属共同海损。2.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有倒签提单行为。卖方未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运,而承运人未如实注明。(关于保函,《海牙规则》不承认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保函,但《汉堡规则》将其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利益。在本案中,如依据《汉堡规则》,该保函基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有效,承运人在赔偿买方损失后可以向托运人即卖方追偿。但我国的《海商法》对保函并没有明确承认。)
十二.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B国认为A国违反了G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G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
问:1.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则?违反了哪条原则?为什么?2.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为什么?
答:1.违背了岩空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A国以国民健康为由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但却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这种做法是对来自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实施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同时,A国国内也在销售同样的羊肉核穗,这种禁止B国羊肉进口的做法也属于保护本国产品,对外国产品实行歧视,未在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间实行平等的待遇。2.A国反驳的理由不成立。因为A国虽然援引GATT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以保障国民健康为由禁止B国羊肉进口,但它却在国内允许销售同样产品,且还从C国进口质量相同的产品,这属于GATT20条一般例外的滥用,采取的这些措施构成了武断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变相限制了国际贸易。
十三.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C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D国的商标法。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问:1.什么是优先权?申请优先权应该提交什么文件?2.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
答: 1.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应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内对其他人的同样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该工业产权授予该优先权人。要提交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和以前申请书的副本。2.D国不可以驳回申请。因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凡所属国予以注册的商标,其他成员国也应同样接受申请注册并给予保护。
十四.A国达雅氏公司从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引进一条自动生产线,其中涉及一项专利技术。达雅氏公司董事会就此事请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作说明,并讨论了专利的使用问题。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德兰根据标的不同,介绍了许可协议的种类,根据许可协议使用范围的不同,其使用的权限也不同。最后提出一份许可协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1.引进方不能对该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2.引进方必须雇用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3.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该技术的完整性,不能对现有技术做任何改动,即使有不适应当地情况的现象;4.在生产过程中,要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A国达雅氏公司的技术人员认为,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不是必需的。
问:1.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你如何根据标的不同介绍许可协议的种类?2.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你如何介绍许可协议的使用范围?
答: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许可协议的种类为: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十五.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第一,锡比亚股份有限公司的求偿权达到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负债的45%;第二,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销售产品的85%是销售给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其价格比其他买家更加优惠;第三,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向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又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
问: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对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当前有以下三种观点和做法:1.有限责任原则; 2.整体责任原则;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本案中,上述举证如经查实,说明母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子公司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形式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欺诈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债务承担责任。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应当明确,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锡比尔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独资子公司,其法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国法人,即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也只以其自身资产为限向债权人承担债务。2.但是,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在破产清算期间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首先,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其次,锡比尔跨国公司是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利用跨国公司的内部关联性,对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控制和不当干预,使其从事大量非正常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和资产,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逃避债务,最终使其因财务危机而破产,并影响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债权人除依法向清算组织登记债权外,有权要求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债务,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应负连带责任。
十六.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000万美元的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向汇通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问: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十七.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同时又与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套葡萄酒生产线的合同。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买方,从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葡萄酒生产线,出租给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关于设备的质量与性能,由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恒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由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上签了字,恒力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就相关条款签了字,注明“确认合同及其条款”字样。后出现质量问题,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享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理由是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提起诉讼和提出权利要求。
问:1.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2.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有几种主要类型?
答:1.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订有瑕疵担保免责特约,即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同时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本案中,在租赁合同中已订有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故恒力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直接向卖方索赔的权利。2.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有以下几种类型:1.金融租赁。2.杠杆租赁。3.卖主租赁。4.操作性租赁。5.售后回租。6.转租赁或再租赁。
十八.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4年。租赁期满以后,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
问: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是什么?
答: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订有瑕疵担保免责特约,即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同时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本案中,在租赁合同中已订有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直接向卖方索赔的权利。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如下:1)任意法规性。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性规定,允许契约双方以特约予以变更。2)制度本身的要求。多数判例认为,融资租赁的经济机能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具有金融的性质,因此,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为融资租赁制度本身的要求。3)用户的选择责任。融资租赁是由用户基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选定设备,租赁公司完全按照用户的指定予以购买。因此选择错误的结果应由用户负责。4)租赁公司缺乏商品知识、信息、经验和处置能力,其机能仅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故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5)融资租赁契约订有该项免责特约的同时也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
十九.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4年。租赁期满以后,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
问:1.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设备之瑕疵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哪些?
答:1.亨利融资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订有瑕疵担保免责特约,即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同时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本案中,在租赁合同中已订有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直接向卖方索赔的权利。2.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亦可能被确认为无效。一是由租赁商业选择供应商,设备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的情形;二是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使免责特约无效;三是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四是未给用户以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二十.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2.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答: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为应当向英国纳税的前提是英国应对其有居民税收管辖权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首先,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其居民身份的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它认为,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也设在喀麦隆,所以公司为喀麦隆居民身份,英国对公司无居民税收管辖权。其次,它认为,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即所得又不是来源于英国,所以英国又没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因此,它认为不应当向英国纳税。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根据该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设在哪国,它即为该国居民,否则就是该国非居民。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一般是指董事会,董事会所在地即为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在哪国登记注册即为哪国居民。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总公司和总店等。总机构设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4)控制选择权标准。根据该标准,控制公司选择权的股东在哪国,即视为哪国居民。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即法人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
二十一.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1.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2.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答:1.英国法院认为英国对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有居民税收管辖权。其认定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为英国居民身份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即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在哪国,它即是哪国的居民。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一般指董事会。在本案中,英国法院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举行,公司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其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向英国纳税。2.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1)住所标准。住所一般是指一个自然人的永久性居住场所。凡在本国有住所的人不论其国籍如何,都属于该国国民,住所不在本国境内的,则为非居民。2)居所标准。居所是指在一个国家虽非永久居住,但居住了一定时间的处所。对于居住多长时间才构成税法上的“居民”,各国有不同规定。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标准。4)国籍标准。根据国籍标准,一个自然人只要具有该国国籍,无论其居住在国内和国外,一律视为该国居民。5)意向标准。该标准规定,如果一个自然人具有在该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则将它视为该国居民。
二十二.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
问: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2.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答:1.希腊和意大利两国对道奇森公司在罗马分公司的10万获利所征的税,及希腊和丹麦两国对道奇森公司从丹麦子公司处获得的20万股息所征的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上述第一种情形,希腊对道奇森公司依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海外经营所得征税,意大利依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道奇森公司通过罗马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征税;第二种情形,希腊对道奇森公司依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海外投资所得征税,丹麦依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其从丹麦子公司处获得的投资所得征税。这两种情形均属两个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这就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情形。2.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
二十三.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
问: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2.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
答:1.丹麦政府对道奇森公司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中用于分配给道奇森公司股息(20万)的所得征收的税,和希腊政府对道奇森公司的20万股息所得征收的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即子公司的所得,所在国征所得税,其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母公司所在国也要征收所得税。同一征税对象,两个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分别征税,这就是国际重叠征税的情形。2.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
二十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享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后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
问: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答:1.能仲裁。2.《仲裁法》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即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十五.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出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
ALT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含义是指:争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必须受仲裁协议约束,依仲裁协议向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26条还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外,《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三)款还规定: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个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仲裁协议时,除非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执行的,应该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案件提交仲裁。 另一方面含义是指: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我国《仲裁法》第9条即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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