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小产能休假多久

2024-12-17 18: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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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法对这个没有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流产请假被拒的背后是劳动权益流产

长期以来,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不平等的语境下,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通常都不会因为请假这些小事与单位或领导闹不和,毕竟自己还得继续靠单位发工资过日子,得罪了,日子终究是不好过。

可以想象,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假期,一些单位都可以剥削,遑论平时因为一些事情向单位请假了。2012年就有媒体报道,在厦门工作的傅女士因为出现“先兆流产”而想请假几天,在被单位几位领导拒绝后,傅女士不得不坚持上班,最终导致在上班过程中流产。

因此,尽管国家乃至各地方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从精神上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并且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也得到了强化。但离全面、公平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仍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中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占职工总数的42.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何让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显然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参考资料:人民网-流产请假被拒的背后是劳动权益流产

回答2:

劳动法对这个没有详细的规定。
这个在女职工保护条例里面有规定。国家的规定有一个指导性的意见: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各地的规定应该不尽相同。以下是广东省的规定:另外说一下,这个假期是带薪的。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另外,享受人流假期的应该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最起码不是超生之类的。

回答3: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回答4: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另外,享受人流假期的应该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最起码不是超生之类的。

回答5:

可登陆新法规速递网查询新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不过还未正式公布.百度中也能搜到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