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就是尚未成为建筑物部分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亦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范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法理上来讲,烟草、食用盐均符合产品质量法调整之产品范围,但在实践中将烟草和盐纳入特许经营之产品范畴;此外如药品、军供产品、毒品等均可列为“产品”概念,但因其特殊性,所以在管理上存在特殊性。其他的普通工业产品则均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概念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