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等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
防范家庭暴力的基本措施
(1)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会忍受暴力,并明确告诉对方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
(2)说出自己的经历。诉说和心理支持很重要,你周围有许多人与你有相同的遭遇,大家要互相支持,讨论对付暴力的好办法。许多妇女怀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爱面子,怕丢人,使其配偶的暴力行为不断升级,导致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3)如果你的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疾患或精神疾患,应寻找医生和亲友帮助,劝其接受治疗。对酗酒后施加暴力的配偶,要劝其戒酒,或接受酒精依赖疾病的治疗。
(4)在紧急情况下,拨打“110”报警。2008年我国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5)向社区妇女维权预警机构报告。中国的妇联组织可向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帮助。一些街道、居委会建有法律援助站或法律援助点,帮助妇女提高预防能力,避免遭遇侵权。
(6)拨打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热线。这些法律服务热线和市、区县级的法律援助中心,将为求助妇女提供维权的法律武器。
(7)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以伤害或虐待提起诉讼。
(8)如果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目前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长期反复受到暴力的女性朋友要勇敢离开已经威胁到你生命的家庭。许多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顾虑而难以下决心离开施暴的丈夫。下面是最常见的几种原因:恐怖感,如果离婚的话,有的受害女性害怕自己或家人受到更大的伤害甚至害怕被杀。无力感,一些长期反复受到暴力的女性认为自己不可能离开施暴者,也得不到他人的帮助。复杂的情感纠结,有些女性认为之所以受到丈夫的暴力,是丈夫爱自己的表现,盼望有一天丈夫良心发现,能够改变暴力行为。 经济问题,一些妇女需要依靠丈夫的收入生活,离开暴力的丈夫自己无法生活。子女问题,考虑到子女的上学、安全,想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等想法也阻止了受到暴力的妇女离开施暴者。个人的损失,如会失去已有的工作、已经建立的人际关系等。
(9)每个女性都要坚强、自立、自爱,经济上不依附男人,人格上独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来自配偶的各种暴力行为
遭受暴力攻击时的自我保护措施
(1)用手臂去抵挡:当施暴者攻击头部时,更应以手臂保护头部,因头皮较不易验出伤痕,而手臂比头部容易验出伤痕,以手臂保护头部时,可以让攻击点落在手臂上。
(2)大声喊叫以引起家人或邻居注意,他们除了可以协助报警外,日后也可出庭作证。
(3)留取暴力侵犯的证据,如毁损物品或撕破的衣服。无论伤势的大小,都应到医院或诊所接受医师检查,更应告知医师,系家庭暴力致伤,并开立验伤单,以供将来法庭上使用。
(4)立即告知亲友,让亲友知悉事件过程,除可以舒解遭受暴力虐待后的情绪外,将来也可以出庭作证。无论将来是否走上法庭,都要到派出所备案,要求派出所将人、事、时间、地点等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施暴者认错、道歉,应立即要求施暴者立下悔过书,将施暴事件记录下来,并由施暴者亲笔签名盖章。
(5)要离家时,应到安全的地方,如警察局、亲戚或朋友家。如果孩子也有遭到暴力的危险性或年龄小的孩子需要母亲照顾,可以将子女一起带出,不要将子女单独留下。
(6)当暴力的严重程度可能威胁到受虐妇女的生命安全时,离开施虐者。离家时请带上身份证件、必要的随身物品与现金或银行卡等。
如何解决家庭暴力和财产约定
法学家王利明就婚姻法修改一席谈
12月25日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14位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展开了热烈讨论。会上,一位叫王利明的青年专家发言引起了广泛重视。12月26日,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法学家、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
应通过民事责任来解决家庭暴力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王利明教授首先强调,家庭暴力本身不是一个新问题,更不能说现在的家庭暴力就一定比以往任何时候严重。过去我们感觉家庭暴力很少,是因为受害者(主要是妇女)的法律意识薄弱,不敢捍卫自己的权利,加之新闻传播不发达,家庭暴力事件很少被公之于众。在婚姻法中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毫无疑问的,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通过法律责任达到防止家庭暴力的目的。
王教授认为,婚姻法本身不能就家庭暴力规定任何一个单独的罪名,这些必须通过刑法解决。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家庭暴力中符合这一条件的定虐待罪就可以,婚姻法没有必要规定所谓的婚内强奸罪等刑事问题。
婚姻作为民事法律,应通过民事责任解决家庭暴力。王教授认为主要应包括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应当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加以规定,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为由作为离婚的条件。作为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一项权利,当然受害人也可以不提出,法院不能主动以此为由判决当事人离婚;
二是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即在离婚后可以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三是直接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四是婚姻法还可以规定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对受害人提供补救。
夫妻财产约定关键在于公示
关于草案第19条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有关规定,王利明教授认为,该条没有提到财产登记的问题,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没有找到一种合适的登记方式。有许多人认为应当采用财产公证。但公证并不具有公示性,第三人很难查阅,而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话,除了不动产以外,其他财产可能变化很大,所以登记时的财产与发生纠纷时的财产状况可能差别很大。但必须看到,约定财产制如果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的话,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约定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通过事先约定并公示,来明确责任财产的范围,从而实质上限定了责任财产的范围。但是,要发挥这一作用关键在于公示。
王教授强调,这种公示应当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必须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已经进行了公示;二是这种公示能便于任何人查阅;三是向任何人都公开。从长期来看,这种公示方法并非不能找到,例如不动产是可以在婚前登记的,因为其价值变动性不大。从总体的发展趋势来看,约定财产制实行登记是符合发展方向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他认为此处应当规定,如果当事人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可以对抗第三人,但登记的方式和程序应当由法律另外规定。
原来的法律规定得比较宽泛,一方或双方受遗赠、继承的财产都是双方共有财产,常常出现给予一方的财产变成给予双方的财产,这就有可能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愿,这对被继承人来说也是不尊重。
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遗嘱明确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该财产归该方单独所有,这就是特有的财产制。
家庭暴力取证问题是很难的,你可以使用其它的方法提取证据,如录音,证人等.同时发生家庭暴力你可以报警或者请求居委会或妇联出面,那样他们能为你作证。仔细的看一下婚姻法。其他的同意上面的意见。
离婚财产平均分配,如有证据证实家庭暴力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
因家庭暴力造成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上会倾向受害人一方,房屋分割要考虑双方今后实际的居住情况。
若构成轻伤,伤害者已涉嫌故意伤害,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这种情况,孩子的抚养有可能会判给你。
建议今后您丈夫一旦实行家庭暴力您就可以报警,然后去警方指定的医院验伤,拍照,这样对今后维护您的利益尤其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做好取证的工作,也可以对他本人造成一定的警戒作用。
你现在的这种状况就属于家庭暴力了,你可以找你们当地的妇联,去进行咨询!你去找当地妇联!还有就是什么叫做:不为这次,也为下次。你现在就去告他!这样的男人没什么值得留恋了啊!难道你还想被他打啊??哎!女人就是心太软!
建议报警处理,达到轻伤级别可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