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什么时候做出批捕决定,主要看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所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按照刑诉法规定,在3天内、7天内、或30天内都有可能,并且不一定非得等到3天、7天、30天。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应当在7天内做出决定,也并不非得等到第7天。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但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执行的除外。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后的24小时应该通知家属或单位,所以,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次日通知家属应该正常。
你好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是30天,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时限是7天,结合“公安机关逮捕人后,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之规定,你说的情形属于正常办案程序;
2、耗时最长才予以逮捕,说明案件可能存在争议或者比较复杂。
通知的内容是批准逮捕还是不予批准逮捕或者是不批准逮捕?具体是否超过37天要看通知书上面的落款日期。
新修订的刑诉法日子已经改了 人民检查院应在14日内做出决定是否逮捕 特殊情况可延长1到3天 第1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