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抚养费问题

2024-11-21 04: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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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能变更的,可以提起抚养费诉讼,这个法律是会支持的。

一、确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两种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三、关于抚养费的几个问题:

1、抚养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
具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二是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用。

四、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回答2:

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无非是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这三方面。那么我们来看下怎么约定比较好。这个角度,我是站在直接抚养房子一方来说的。
1、抚养权
这个比较简单,写一下孩子出生年月,几岁,约定由谁抚养就可以。
2、抚养费
首先是抚养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期限。
法律上支持的是到18周岁,但协议离婚一般会考虑到孩子读大学仍无法独立生活的,也可以写的时间长一些,比如写到23岁,或者写到完成大学本科毕业为止。
然后是支付方式和日期。既然是协议,这个双方协商好就可以,一般是一个月一付,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同意的话,也可以一年一付,甚至一次性支付,这个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约定。
下面这一点就更为重要了,就是对于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的约定。现在孩子的生活费是小事,大头是培训班费用和医疗费,我建议尽量对这个另外约定,比如,可以约定培训班费用各承担一半,医疗费用超出1000元的大金额,双方各承担一半。
如果担心对方拖延支付抚养费或不支付抚养费的,还可以加一条违约责任。比如,可以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产生千分之几的违约金。
3、探望权
关于探望权,我认为约定每月探望的次数不要太多,如果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我建议呢,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差不多了,可以约定单周或者双周周末探望,比如可以约定在每个月的单周六上午九点到接孩子,在次日周日下午七点前将孩子送回。
我一般还会建议当事人约定,孩子10周岁以后,具体探望时间和探望方式,需要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的意见。这个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删减。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恶意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情况,如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如果不配合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并约定违约金额。

回答3:

你好,虽然签订离婚协议但还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就还是夫妻关系。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期间借款,一般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借款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由自己还款,那么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无权要求另一方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