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
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
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 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
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
换、清挖。
第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
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第五十二条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
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 9 -
第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
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
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
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
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
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
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
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
50 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
的不得小于 90kN,柱径为 80mm的不得小于
60 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
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
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
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
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
工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