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不能在部队驻地谈恋爱。因为根据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和第五条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扩展资料:
关于军人婚恋的注意事项: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不一定。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现役军人不能随便选择恋爱对象。根据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且不能是外国公民。当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需要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扩展资料:
士官恋爱、结婚不受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集以上单位正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规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正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正府民正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正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参考资料:军人恋爱、结婚特别规定解读——国防部网站
根据我军《军人婚恋规定》中有关义务兵、士官、(军校)学员恋爱和结婚的特别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这是原则上的要求。
根据本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两种:(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集以上单位正治机关批准;(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规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正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正府民正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正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不能的,这是军规,主要是为了防止与驻地老百姓发生纠纷。
军婚年龄是男的二十五周岁女的二十三周岁,军校学员学习期间确实不容许谈恋爱,但就像规定部队不准用手机一样,违规行之是公开的秘密